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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 年,原告付某与被告陈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原告将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及车库出售给被告,总价款 238780 元。双方约定尾款待不动产权证办理完成后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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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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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因婚姻关系落户至本村并长期居住生活,已有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李某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集体名下一宗集体土地于 2020 年挂牌成交,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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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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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闫某甲与闫某丁(二被告之父,现已去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闫某丁将名下农村宅基地房屋以 40000 元出售给原告。原告足额支付购房款,房屋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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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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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林生前向原告杨某借款 30000 元,出具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债务到期前张某林病故。张某林无配偶、子女,父亲先于其去世,被告魏某仙系张某林唯一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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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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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林生前向原告杨某借款 30000 元,出具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债务到期前张某林病故。张某林无配偶、子女,父亲先于其去世,被告魏某仙系张某林唯一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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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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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甲户籍长期登记在本村村民小组,仅按民俗举办婚礼,未办理婚姻登记。李某甲生育两名子女李某乙、李某丙,两名子女出生后随母落户至本村。被告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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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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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黄某甲户名下农村宅基地房屋遇征收拆迁,被认定安置对象共五人:黄某甲、黄某丙、杨某、周某、陈某甲,共分配四套配套安置房。黄某甲与周某短暂再婚,陈某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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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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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徐某戊与陆某生育四名子女:徐某乙、徐某丙、徐某甲、徐某庚。徐某庚与陈某生育女儿徐某丁。案涉农村宅基地房屋 1991 年确权登记,审核载明立基人口共六人: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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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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