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老宅翻建 结合协议与贡献酌情确定房屋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再婚夫妻,婚后与被告子女一家共同居住、未分家。涉案宅院原有旧房为被告婚前与其已故配偶所建家庭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旧房一间半归属原告。后全家一致同意拆除旧房,由被告子女主要出资、利用危房改造国家补贴翻建为二层楼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家庭收支混同。后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共有基础丧失。原告起诉主张涉案房屋25%产权份额并要求实物析出,被告以协议存在欺诈、房屋由其子女全资建造、原告无出资贡献为由,主张原告不享有任何产权份额,拒绝分割。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再婚家庭长期共同生活、财产混同,旧房处分协议结合翻建事实可形成共有基础,法院可根据各方贡献大小酌情认定房屋产权份额,兼顾公平与家庭出资事实。案涉房屋由老宅翻建而来,并非被告子女完全独立新建,翻建过程使用了家庭危房改造补贴,且翻建系全体家庭成员合意结果,因此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并非单一家庭成员个人财产。双方婚内签订的房屋处分协议有多名见证人佐证,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据此取得旧房相应权益。但考虑到翻建资金主要由被告子女承担、原告直接出资较少,法院未支持原告25%份额主张,而是根据贡献度酌定份额。同时因涉案房屋为整体独栋结构,物理分割会破坏房屋使用价值,法院不予实物分割,仅确认按份共有份额,符合家事析产裁判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