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存在形式瑕疵但系真实意思 结合赡养事实及翻建贡献确权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父母遗留农村宅院一处,早年家庭成员签订分家协议,对老宅房产进行初步分割,原告收取补偿款并书面确认与老宅财产无关。父亲生前订立打印遗嘱,明确案涉房屋由次子继承,遗嘱存在未手写日期等形式瑕疵。后次子全额出资翻建案涉老宅,长期赡养照料父亲,尽主要赡养义务。父母、祖辈相继离世后,长子起诉要求分割房屋、存款、抚恤金及土地流转收益。原告之子以村内唯一农业户籍为由,主张房屋权属。法院综合遗嘱真实意思、赡养付出、房屋翻建贡献,认定房屋归次子所有,并按赡养付出比例分割涉案财产,驳回第三人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打印遗嘱存在轻微形式瑕疵,但有完整录像、证人证言佐证真实意愿,可认定遗嘱部分有效;遗产分割以赡养付出为依据,多尽赡养义务者可多分遗产。案涉分家协议系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收取补偿款,前期财产处分行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遗嘱虽存在形式瑕疵,但全程见证录像、证人证言可补正瑕疵,能够证实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愿,并非受胁迫、诱导订立。次子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养老医疗及丧葬费用,全额出资翻建房屋,对家庭及遗产维护贡献极大。长子仅按司法调解支付基础赡养费,未尽日常照料义务。法院依据赡养义务履行差异,对遗产、抚恤金、土地收益进行差异化分割,符合公平原则与民法典继承编精神。同时明确,单纯村内农业户籍不等同于享有房屋所有权,非继承人无权主张分割涉案遗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