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无法举证拆迁不可抗力 提前退租构成违约不退押金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签订三年期商铺租赁合同,原告承租涉案商铺用于经营,依约缴纳押金及年度租金。租赁期间,原告以涉案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属于不可抗力为由,单方提前腾空房屋退租,主张双方已协商一致终止合同,要求被告退还押金及长期多收取的电费。被告抗辩并未与原告达成退租合意,原告单方提前退租构成违约,依约可没收押金,且电费标准系双方协商一致长期履行。原告无有效证据佐证拆迁影响经营及双方解约合意,诉至法院维权。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不可抗力需达到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实质标准,且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租赁合同长期默认履行的收费标准,视为双方合意,事后反悔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拆迁属于不可抗力,但仅提交改造公告,无证据证明房屋无法正常使用,不符合法定不可抗力要件,亦无证据证实双方协商一致解约。原告租期未满单方退租,构成合同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被告有权不予退还押金。关于电费争议,双方合同虽未明确约定电价,但原告长期按既定标准缴费且未提出异议,以实际履行行为认可收费标准,事后主张返还超额电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双方庭审合意解除合同,法院依法确认合同解除时间,同时驳回原告全部诉求,严格遵循合同严守原则与民事诉讼举证规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