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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名义登记不等同于实际权属 继承超20年最长时效诉求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当事人幼年被夫妻二人收养,养父母婚后通过分家取得涉案宅基地并自建房屋,产权登记于养女名下。养父早年去世,养女后续与养母经法院调解解除收养关系。养母晚年因无人照料,在亲属见证及村委会认可下,先后两次与同村村民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将宅院及房屋出售,购房人全款购入后长期居住、修缮房屋。时隔二十余年,原养女以其为宅基地登记权利人、交易未经其同意为由,起诉请求确认两份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院审理认定其主张已超最长诉讼时效,依法驳回全部诉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宅基地登记在家庭成员名下,仅为家庭代表登记,不能直接等同于个人专属权属;继承纠纷受20年最长诉讼时效约束,超期无特殊情形不再司法保护。案涉房屋由养父母出资建造、分家取得,属于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原养女未出资出力,仅凭登记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原养女早已知晓房屋处置事实,长期未提出异议,时隔二十余年起诉远超法定最长保护时效。法院秉持时效安定性原则,维护长期形成的占有事实与交易秩序,依法驳回诉求。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仅具有公示效力,不当然对抗真实的物权归属。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