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协议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 公司单方否定安置人口资格违约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7年,原告与拆迁相关主体签订宅基地自主腾退安置补偿协议,协议明确包含一名外地户籍“单边”安置人员在内的四名安置人口,约定三套安置房及相应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费标准。协议已被多份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并持续履行,原告已完成房屋交付腾退。后续被告安置公司单方以案外人员不符合本地户籍安置政策为由,否定其安置资格,拒绝办理剩余房屋交付、产权登记及后续临时安置费发放。全部安置权益人均出具声明,同意由原告统一主张并领取涉案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维权。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合法有效且经司法确认的拆迁安置协议,对双方具有终极约束力,开发公司不得单方以内部政策否定协议约定及生效裁判认定的安置人口资格。案涉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历经多次诉讼,已由生效判决固定效力及履行内容,具备司法既判力。协议已明确备注特殊安置人口身份并纳入安置范围,被告事后单方援引地方安置政策推翻协议约定,违背契约严守原则。全体安置权益人出具授权声明,原告主体适格,有权统一主张涉案房屋产权、交付登记及临时安置费权益。同时法院明确,安置房选房确认协议虽未盖章,但被告当庭认可其效力,双方已实际履行部分交付义务,剩余房屋具备交付登记条件,被告拒不履约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足额支付对应周期安置费用。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