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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与李某于2013年相识后确认男女朋友关系。为方便日常生活,二人商议在男方王某工作地点附近购买房产。2015年5月,李某作为买受人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案情简介王某以36万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601室房屋,其中首付款15万元,按揭贷款21万元(贷款期限240个月),王某支付中介费等16000元,房屋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
一、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自2014年开始分居。2011年,李某父母出资全款购买位于大兴区某小区的102号房屋一套,登记在李某名下。离婚诉讼中,王某主王102号
一、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于2019年8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兴区某小区904号房屋所有权归男女各占50%,夫妻名下共有小汽
一、案情简介王某因父母去世较早,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一直与爷爷奶奶共同居住,双方感情深厚。2014年王某与刘某结婚,婚姻存续期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老人去世前曾在公证
一、案件事实:2015 年 5 月,双方以 335000 元的价格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款 101000 元,贷款 234000 元,贷款期限 20 年。二、裁判观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
一、案件事实:王某只要求与李甲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不要求处理,以后另行主张。二、裁判观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李甲未到庭参加诉讼,王某要求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双方
一、案件事实:原告王某与被告李甲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8年4月27日王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李甲失联。同年5月29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甲离婚。二、裁判观点: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