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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安置房是否为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婚前拥有一套个人房产,婚后该房产被拆迁,小王获得一套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小王名下。双方离婚时,小李主张该安置房是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小王辩称安置房是婚前房产的转化,应属个人财产。法院审理认定,拆迁安置房是婚前房产的替代物,未增加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判决安置房归小王个人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婚前房产婚后拆迁获得的安置房,若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扩面、装修等,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归个人所有。本案中小李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安置房有共同投入,应支持小王的主张。建议婚后拆迁的,保留拆迁协议、补偿清单等证据,明确安置房的来源及出资情况。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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