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 “债权未清收则男方付钱”,该约定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郭女士与王先生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一笔债权归郭女士所有,王先生承诺三年内清收,未清收则支付对应款项。离婚后,王先生未清收债权,也未支付款项,郭女士起诉要求王先生支付约定款项及利息,并协助办理两套房产的过户手续。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王先生未按约定清收债权,应支付对应款项,利息主张不予支持;一套房产贷款已结清,王先生需协助过户,另一套房产贷款未结清,过户条件未成就,驳回相关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房产过户需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贷款未结清等导致条件未成就的,暂无法办理过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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