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补偿款,男方以非真实意思为由拒付,能否得到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朱女士与郭先生结婚后生育一女,后因感情破裂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郭先生向朱女士支付补偿款 50 万元,郭先生当日出具欠条,后仅支付部分款项。朱女士起诉要求郭先生支付剩余补偿款,称自己身患重病无生活来源。郭先生辩称,欠条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是为尽快离婚出具,且自己承担了女儿大部分抚养费,经济困难。法院认定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郭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受欺诈、胁迫,支付抚养费不能免除补偿款支付义务,判决郭先生支付剩余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离婚协议是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就财产分割、补偿等达成的合意,只要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即合法有效,不得随意反悔;抚养费与补偿款是不同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抵销。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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