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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一方擅自设定居住权,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李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小王未经小李同意,擅自为其母亲老张办理了居住权登记,约定老张可在该房屋居住至去世。小李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居住权登记。法院审理认定,小王无权单方处分共同房产的居住权,判决居住权登记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需经房产全体共有人同意。夫妻一方擅自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属于无权处分,该行为无效。本案中,小王的行为侵犯了小李的共有权。建议设立居住权前,务必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核实房产的权属情况。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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