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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0193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7001号裁判理由:查明涉案房屋拆迁时,陈某及赵某1、陈某1居住于陈某家人位于北
所谓“钱”,即在分家析产案件中,家庭成员因为拆迁而获得的钱款如何分割或者翻建房屋的出资如何举证、界定。分家析产案件中,有的涉及原拆迁房屋曾经翻建过,从而
所谓“人”,即分家析产案件中,和案涉房屋、财产有关的人物关系搞清楚。包括出生年月日、亲属关系、入住案涉房屋原因、入住时间,搬离时间,搬离原因,入住时长等
裁判要旨 除夫妻关系外,共同生活是近亲属之间产生财产性婚姻家庭纠纷的前提;没有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不是民法典规定的家庭成员,相互间因家庭财产产生的纠纷,不属
【基本案情】尹某祖父母尹甲、王甲夫妇有院落1处,及堂屋4间;尹甲、王甲夫妇育有四子,即长子尹一、次子尹二、三子尹三、四子尹四。原告之父为尹一,被告孙某系尹三之妻,
基本案情 李某1等三人与李某2系兄妹关系,父母去世后遗留房屋一套,李某1等三人曾就案涉房屋继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李某1等三人及李某2各继承四分之一
【案情】田B与田A、田甲继承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田A与田B系田某某夫妻的养子和养女,二人之间并无血缘关系。2009年、2010年,田氏夫妻先后因病死亡。田某某无遗嘱,死亡
【案情】 周某生前娶有一妻曾某、一妾罗某,曾某育有两女周大、周二,罗某育有一子周三及两女周四、周五,另抱养一子。1940年周某在吉安市吉州区与曾某之弟曾东共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