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孟某、梁某甲、梁某乙、雷某分家析产纠纷案(离婚后拆迁安置人头权益可单独分割、户主领款全体家人返还、街道无分户协助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与梁某甲再婚,户口迁入涉案户,后二人离婚未分割家庭财产。该户遇棚户区改造,马某属于合法安置人口,依法享有单人70㎡安置房、10㎡经济发展用房权益及按月过渡费。户主孟某统一领取全部拆迁过渡费、家庭选定全部安置房屋后,拒不向马某分配其专属安置权益。马某起诉要求确认房屋、经营用房权益、返还延期过渡费并要求街道办协助办证、领款。四被告经传唤、公告未到庭,第三人街道办辩称拆迁手续均按户、户主统一办理,无法单独配合个人。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拆迁“按人头”安置权益属于个人专属共有份额。户籍在册、属于合法安置人口的家庭成员,对应的安置面积、过渡费、经济用房权益,为个人合法财产,离婚后可单独起诉分家析产。
2. 户主统一领款、家人受益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返还。被告缺席无法证明款项已内部分配,法院判令全部家庭成员共同向权利人支付独占的安置款项。
3. 未实际发生、不确定的未来费用不予处理。尚未发放的后续过渡费可待实际发放后另行主张;无证据的车位使用费补偿不予支持。
4. 拆迁按户办理的,街道无单方分户协助义务。过渡费发放、回迁选房、产权登记均以户、户主为单位,个人要求街道单独协助分户办理手续,无政策及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97条、第299条、第303条、第304条(共有财产认定、分割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