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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甲与继承人乙、丙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祖辈夫妻二人先后离世,留有村内宅院一处,早年家庭成员签订合法分家协议,明确院内西厢房部分面积归属原告继承人甲。被继承人父辈后续再婚,与被告继承人乙、丙长期共同生活,后父辈因病去世,未订立遗嘱。后续被告方未经原告同意,对院内房屋进行翻建、装修,并主张原告无血缘及赡养事实、无权分割房产,抗辩分家协议仅为落户使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权属、依法析产继承。法院结合分家协议、出资事实、扶养情况,依据法定继承规则,对涉案宅院房屋使用权、份额作出划分。

【律师评议】

1. 合法分家协议具有物权划分效力 家庭成员在村委会见证下自愿签署的分家协议,系全体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即便部分家庭成员、未成年家属未签字,结合农村分家习俗及各方事后履行行为,不影响协议效力,可作为房屋权属、份额划分的核心依据。

2. 私自翻建房屋不消灭原有合法份额 房屋翻建、装修属于添附行为,翻建方未取得其他共有权人同意的,不能单方否定、剥夺其他权利人基于分家协议取得的合法房屋份额。添附投入可另行协商补偿,不得以此侵占他人固有房产权益。

3. 法定继承以身份关系及扶养事实为依据 婚生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一方主张亲子身份存疑但无有效证据佐证的,法院不予采信。同时,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长期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依法可以多分遗产。

4. 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有效,不对抗第三人合法权益 被继承人与配偶签订的夫妻财产出资及份额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基于分家协议取得合法房产份额的第三方继承人,不得以此排除他人的继承、析产权利。

5. 无证翻建房屋仅处理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房屋未办理合法翻建审批手续的,法院不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仅结合案件事实、出资情况、继承份额,对房屋占有、使用权益予以分割处理。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