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长子、次子、长女,长子已另行取得村内宅基地并自愿放弃涉案房屋继承权。涉案村居宅院登记在父亲名下,院内北房早年由父亲、母亲、次子共同翻建,后续厢房、南房等附属房屋均由次子夫妻出资新建、修缮。父母先后离世且均未订立遗嘱,长女主张法定继承涉案全部房屋,次子夫妻抗辩房屋由其全资建设、长期赡养陪伴父母,且持有单方分家协议,主张房屋归其个人所有。法院对存疑分家协议不予采信,结合建房出资、户籍居住、赡养事实,依法对房屋份额及使用权作出析产继承划分。
【律师评议】
1. 单方出具、未完成举证的分家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合法有效的分家协议,需体现全体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仅有一方家长签字、无其他家庭成员确认,且因举证方无法提供原件导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的,无法核实真实性,法院依法不予采信,不能作为确权依据。
2. 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以出资、户内成员身份、建设事实综合认定 老宅翻建时的在册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居住翻建房屋的,依法形成共有关系。后续无审批新建、翻建的厢房、南房等房屋,由单方夫妻全额出资建设、另一方无有效出资证据的,新建房屋权益归出资方享有。
3.法定继承份额均等,多分赡养份额需充分举证 无遗嘱前提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原则上均等。当事人主张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请求多分遗产,但未提交完整赡养、照料、支出凭证的,法院不予支持多分诉求。
4. 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继承人在诉讼中当庭自愿书面、口头放弃涉案房屋继承权利,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5. 违建、未审批房屋仅处理使用权 农村房屋翻建、新建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法院不确认房屋所有权,仅根据出资、建设、居住事实,依法划分房屋占有、使用权益。
【法条依据(现行有效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不动产可以由多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无充分证据证明的,不予多分。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