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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与被告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婆媳亲属关系,此前双方通过法院民事调解书对涉案农村宅院内房屋完成分家确权,明确了各自专属所有的房屋及院落使用范围。后被告在已确权院落区域内私自搭建铁皮建筑,对原告房屋正常使用、通行及居住权益造成妨害。原告主张被告存在阻碍其修缮附属设施、损毁水电的行为,诉请要求拆除违建、恢复原状,并赔付场地占用费、租房损失及律师费等费用。被告抗辩搭建建筑位于自身可使用范围、未实施侵权行为,拒绝原告诉求。

【律师评议】

1. 生效司法调解书具有物权确权效力:法院出具的分家调解文书生效后,即对院内房屋权属、使用范围产生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严格恪守,不得超出合理范围妨害对方合法物权。

2. 私自搭建构筑物构成物权妨害需拆除:法院结合现场勘验、视频、照片等证据,查实被告搭建的铁皮房客观上侵占、影响原告房屋使用空间,构成事实妨害,权利人依法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

3. 举证不能需承担败诉后果:原告主张的场地占用费无明确计算依据,租房损失证据形式存在瑕疵、时间逻辑矛盾,律师费无法律依据,相应诉求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4. 民事侵权赔偿需具备完整因果关系:主张侵权损害赔偿,需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实际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证据残缺、逻辑不符的,不予支持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或举证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