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连环买卖后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某农村宅基地房屋原归属原告所有,原告早年将该房屋及所属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外村城镇居民,后该房屋经二次转手,最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受让取得。原告先后提起分家析产、房屋所有权确认诉讼,均被法院生效判决驳回诉求,裁判已明确被告基于合法连环买卖关系取得房屋权利。原告仍主张被告违规受让宅基地、无真实买卖合意,属于无权占有案涉房屋,遂提起占有排除妨害诉讼,诉请被告腾退并返还房屋。
【律师评议】
占有排除妨害、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核心前提是原告享有案涉房屋合法物权,且被告存在无权占有、妨害物权的行为。本案中,多份生效裁判文书已固定案件事实,确认被告通过连环房屋买卖合法取得案涉房屋权益,原告并未被认定为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原告单方主张被告违规受让、买卖合意虚假,无有效证据支撑,亦与生效裁判事实相悖。被告占有使用房屋具有合法权利基础,不构成无权占有与物权妨害,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同时本案前后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条适用前提为相对人属于无权占有,本案被告占有房屋具有合法买卖依据,不满足本条适用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原告未举证证明自身享有案涉房屋物权,无权主张排除妨害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未能举证佐证其物权主张及被告非法占有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