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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与被告 A 公司、被告周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甲基于分家析产生效判决取得回迁安置房占有使用权。在判决生效前,案外人乙委托他人与 A 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将该房屋交由 公司承租使用。后原告起诉要求 公司、唯一股东周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诉讼过程中,原告与 公司达成书面解除协议,原告补偿费用后 公司向原告交还房屋。法院认定 公司依据与案外人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属于有权占有,双方已协商完成房屋交接,原告诉请占有使用费缺乏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1.有权占有可以对抗返还原物、占有使用费主张 承租人基于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除非租赁合同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否则承租人占有具有合法基础,所有权 占有使用权人不能直接向承租人主张占有使用费。

2.房屋权属内部纠纷不能对抗善意承租人 家庭成员内部就拆迁安置房份额、占有使用权产生争议,属于内部法律关系;承租人依据签约时出租人出示的产权材料订立租赁合同,内部纠纷不当然否定租赁合同效力。

3.书面和解协议具备约束力 权利人与占有人就腾房、补偿事宜自愿签署书面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房屋完成交接后,若无欺诈、胁迫情形,应当遵照协议履行,不得另行重复主张费用。

4.一人公司股东不当然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主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需要举证证明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仅以股东身份起诉,未提交财产混同证据的,股东无需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由主张连带责任一方承担)。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