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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本来是件很开心的事情,但是当我们买到房子后突然发现自己同时也陷入了无止境的麻烦当中,比如一房二卖、二手房买卖中的承租人以及户口的迁出与迁入等问题。这时的我们又怎么会开心呢?在此,彭宇明律师特别提醒大家在房产买卖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面,事先在协议中加以约定,以免事后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之中。
龙先生不是北京户籍人士,于2009年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一套。因为龙先生已婚,在购房合同上需要夫妻两个人的签字,但其配偶在国外未能及时回国办理手续,故龙先生与其姐姐进行协商,约定由龙先生支付首付款,分期付款也由龙先生偿还,暂时将房子登记在其姐名下。
2009年9月2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清泉的位于北京丰台区的一处房屋。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支付定金20000元,在交付定金10日内过户,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定金,但李某却未依约为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另2009年9月29日,李某与王某另行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目前已足额缴纳了房款,且占有、使用了该房屋并进行了装修。
房地产转让禁止情形: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定条件。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否则不得转让。划拨建设用
房屋转让的限制情形:1、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2、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