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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继承人刘某、林某生育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子女丙人。刘某、林某去世后,林某丙随即去世,林某丙应继承的父母遗产份额转由其妻子李某及两个子女继承。林某
一、基本案情王某甲(化名)今年上半年不幸因病去世,留下商品房一套(价值约160万元)、车库一个(价值约20万元)及存款30余万,遗产价值合计200余万元。王某甲一生未结婚
案情回顾: 林一与刘英生有二女一子,即林勇、林翔、林云。刘英于2002年6月11日去世,林一于2012年2月11日去世。 林一与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于2001年11月30日签订了
由于购房资格、银行信贷政策、税费成本等原因考虑,买卖双方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情形十分常见。但随着房屋价
刘女士为刘父之女,王先生为刘父的继子。1992年由王先生出资,以刘父名义与刘父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101号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刘父名下。刘父夫妇1995年与王先生就101号
2003年,牛父牛母出资以其子牛先生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产权登记在牛先生名下,房屋交付后由牛父牛母居住使用。2009年,牛父牛母与牛先生签订协议书,载明:所购房屋
我们知道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即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为:(一)第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九十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