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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发病期间立遗嘱,该遗嘱能否继承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付某(化名)患精神分裂症,在发病期间立自书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侄子付侄(化名)。付某去世后,其配偶林某主张遗嘱无效,要求法定继承。法院经鉴定认定付某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立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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