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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形式的录音录像遗嘱,能否认定继承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夏某(化名)生前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女儿夏小(化名),夏某与两名见证人在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及年月日。夏某去世后,其弟弟夏弟(化名)主张录音录像遗嘱无效,要求法定继承。法院经审理认定遗嘱有效,判决房产归夏小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根据《民法典》,录音录像遗嘱需由遗嘱人和两个以上见证人共同在场,且遗嘱人、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以及年、月、日,形式合法即有效。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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