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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继承人垫付医药费,继承人能否多分房产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罗某(化名)生病期间,儿子罗甲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及护理费,女儿罗乙未支付任何费用。罗某去世后未留遗嘱,名下房产由罗甲、罗乙主张均等继承。法院判决罗甲继承60%房产份额,罗乙继承4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遗产分割中对被继承人付出较多的继承人的补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为被继承人支付了较多必要费用的,分配遗产时可以酌情多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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