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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能否与其他继承人均等分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尹某(化名)育有二子尹甲、尹乙,尹某晚年卧病在床,尹甲从未履行赡养义务,全部由尹乙照料。尹某去世后未留遗嘱,名下房产由尹甲、尹乙因份额产生争议。法院判决尹乙继承70%房产份额,尹甲继承30%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赡养义务与遗产分割的关系。根据《民法典》,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但对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本案中尹甲未尽赡养义务,法院据此酌情少分其遗产。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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