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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诉争房屋时,使用了工龄优惠,但是不能以使用工龄购买房屋就认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导致房产的性质发生改变。应将计算工龄优惠的费用作为析产的参考依据。综合考虑诉争房屋的购买情况,现在的市场情况,对相应的折价补偿予以酌定。
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分家析产取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分割综合考虑双方离婚原因、目前各自居住情况、诉争房屋取得情况、现占有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发挥房屋使用效益和满足当事人的实际生活需要的原则等因素,房屋不宜双方共同使用的,由一方使用为宜,使用房屋一方应给付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但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登记,尚不具备属评估条件,房屋折价款可待房屋具备评估条件后另行解决。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即擅自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处分,其行为侵害了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故签订分家析产协议书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考虑到分家析产协议书所约定内容的整体性,以及每一条款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其他人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书应全部无效。
受农村土地确权的影响,2017年农村房屋政策变化很大,可以说是近十几年变化最大的一年。变化有很多,比如建房审批严格化了,房屋建设规范化了等,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农房回收的变化,为解决农村房屋闲置问题,让农村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如今,国家加大了对违法农房的回收力度,那么哪些是违法农房呢?
安徽一对再婚夫妇,两人各自都有子女。婚后,妻子随丈夫在县城生活,子女均留在农村老家。去年夫妇俩所在地均列入动迁范围,丈夫分得两套98平方米的二室一厅和一套78平方米的二室一厅住房。两套98平方米的房子分别归夫妇俩和丈夫的儿子,另一套78平方米的理应归公婆所有。但妻子只同意公婆获居住权,不能拥有所有权,所以房产证只能写自己与丈夫的名字,不能写公婆的名字。明眼人一看就明白,如果产证上写公婆的名字,公婆百年之后就会把产权留给孙子,妻子的儿女将享受不到遗产,因为老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如果写夫妇俩的名字,以后属夫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升高,随之而来的房产分割问题也日益突出。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房产特别是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已成为处理夫妻财产的重点和难点,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规定,是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核心内容,也是离婚案件中处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重要依据。
我家的老屋在黄浦江边上,是早年由父母建造的私有房屋,父母过世后,只有弟弟一家人住在里面,日前我与这弟弟一起去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析产手续,被告知该处房产已经冻结,不能办手续了。不久那里动迁,父母作为业主已经去世,房产出让将由谁来签字?是否只要住在原址的子(或女)作为户主一人签约就行了,不住在里面的子女对房产有没有继承权?他们的权益在动迁时到何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