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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能否通过遗嘱赠与给非本集体成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通过遗嘱赠与给非本集体成员?原则上不能。很多人有一个误解,觉得房子是自己盖的,想给谁就给谁,遗嘱自由嘛。这个理解在普通商品房上成立,在宅基地房屋上行不通。关键卡在一个点上:“房地一体”。你处分了房子,法律上就视为连同房子下面的宅基地使用权一起处分了。而宅基地使用权是村集体给本村成员的福利,跟成员身份绑在一起,非本集体成员无权取得,也不能通过遗赠这种方式“变相取得”。所以,遗嘱里把宅基地房屋遗赠给外村人、城里人,法院的基本态度是不予支持,受遗赠人拿不到房屋所有权。那是不是所有“非本集体成员”都拿不到?要分两种人来看。

如果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比如朋友、非亲缘关系的照顾者、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亲属,那这条遗赠基本走不通。北京高院的解答写得很直接:遗赠人生前将宅基地上房屋遗赠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人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实务中有案例,老人把宅基地房屋遗赠给未领结婚证的同居伴侣,法院认定这属于遗赠,会变相让非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遗嘱中关于房屋归属的部分不能产生法律后果,受遗赠人最终只因为有过照料,适当分到了一笔补偿款,房子本身归了法定继承人。

但如果受遗赠人本身就是法定继承人,只是户口迁出了、成了城镇户籍,情况就不一样了。比如城镇户籍的子女,通过遗嘱继承父母的宅基地房屋,法院是认可其继承权利的,登记时会在权属证书上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差别不在于“是不是本集体成员”,而在于“是不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是法律对基于亲缘关系的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则没有这层身份基础。

即便遗嘱被认定无效,也不等于受遗赠人什么都拿不到。如果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照顾义务,法院可以酌情分给他适当遗产,但这是“酌分”,金额通常有限,不是按遗嘱内容拿到房子。遗嘱无效的部分,房子回归法定继承。

最后,刘颖新律师给大家几点法律建议。第一,先搞清楚受遗赠人到底是什么身份,是法定继承人(包括子女、配偶、父母等),还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直接决定遗赠有没有戏。第二,如果是法定继承人,哪怕户口在城里,遗嘱里写清楚“由某某继承”,法律上是有依据的,尽早去办继承登记,证书上的注记不影响你合法使用房屋的权利。第三,如果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要对“拿到房子”抱太高期待,把重心放在证明自己对老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上,争取法院酌分适当遗产,比死磕遗嘱效力更现实。第四,这类安排最好在立遗嘱时就找专业律师把关,把“遗赠房屋”和“给予补偿”分开设计,比如约定由法定继承人取得房屋、向照顾者支付一笔钱,比直接把宅基地房屋遗赠出去更可能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