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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分离的特殊情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在特定情形下,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可能发生分离。宅基地使用权因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该房屋属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继承。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办理确权登记,证书需注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这种分离是暂时的、有条件的——续存房屋不得翻建、扩建。当房屋灭失后,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进一步厘清了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宅基地的权益将更加明确,试点地区将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