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新定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对宅基地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该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集体成员有权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第三十七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使用、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该法的实施为宅基地资格权由政策术语转变为实然权利奠定了规范基础,标志着宅基地管理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据该法,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加强对宅基地申请、使用、流转等环节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