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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农村房屋的权利范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但权利范围受到严格限制。证书需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按现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继承父母名下宅基地上续存的房屋财产权,也可以办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证书,证书需注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续存房屋不得翻建、扩建。城镇户籍子女作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房屋被拆除或者自然坍塌后,应在两年内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重建,如果批准没有通过,宅基地的使用权将被村集体收回。城镇户籍子女未经批准直接在原宅基地上重建房屋的,新建的房屋因为没有得到批准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的农村房屋灭失后,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