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限制与试点探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宅基地具有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益的功能,无法像商品房一样自由处置。但符合条件的宅基地上住宅(需合法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等),在国家批准的试点地区,可与宅基地使用权一并申请抵押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贷款试点。北京在大兴、平谷、密云等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部分村镇银行探索“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模式。在政策试点范围内,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及抵押。但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已于2024年4月结束,县域内宅基地跨集体转让、宅基地超占有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等试点工作已停止。非试点地区难以实现宅基地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