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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限制与试点探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宅基地具有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益的功能,无法像商品房一样自由处置。但符合条件的宅基地上住宅(需合法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等),在国家批准的试点地区,可与宅基地使用权一并申请抵押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贷款试点——当把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时,在试点地区是可行的。各地积极探索:北京在大兴、平谷、密云等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部分村镇银行或农商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探索“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模式。清徐县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上取得关键突破,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创新。非试点地区难以实现宅基地抵押。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已于2024年结束,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内容做好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