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定情形与程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宅基地使用权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可被收回。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政策,法定收回情形主要包括:(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2)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3)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4)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5)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6)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7)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8)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宅基地收回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