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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制度的实施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自愿有偿退出的核心原则是“自愿”和“有偿”——退出必须基于农民的自愿选择,不能强制;退出必须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退出方式分为两种:完全退出——自愿有偿退出合法占用宅基地且不再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资格,农户一般能获得完整补偿;部分退出——退出合法占有的宅基地但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资格。各地积极探索有偿退出机制:斗门镇针对农村宅基地“散、乱、闲”等问题,创新建立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和指标流转机制,由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按照协议价格回购村民自愿退出的闲置宅基地。高明区鼓励村民将长期荒废不住或面积小居住体验不好的闲置宅基地退回给村集体,兑换“地票”,待需要重新建房或有合适宅基地时再向村集体申请。但当前进城落户农民“三权”自愿有偿退出仍处在初步探索阶段,整体交易范围小、开放性不足,补偿方式多依靠行政安排,市场化机制尚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