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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房屋的“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城镇户籍子女能否继承农村房屋并办理确权登记,是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最新确权登记政策,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可单独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无论子女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均可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依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了房屋,就暂时可以使用对应的宅基地,并进行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证书需注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续存房屋不得翻建、扩建。特别注意:房子一旦倒塌或拆除,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城镇户口子女无权重建、改建。城镇户籍子女作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房屋被拆除或者自然坍塌后,应在两年内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重建,如果批准没有通过,宅基地的使用权将被村集体收回。城镇户籍子女未经批准直接在原宅基地上重建房屋的,新建的房屋因为没有得到批准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