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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中的行政处理与诉讼衔接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需要准确区分行政处理与民事诉讼的界限。宅基地地界争议属于宅基地确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应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均未提供权属证明,争议土地权属不清的,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但是,如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涉及权属争议(如宅基地使用权已经明确登记),仅涉及侵权纠纷(如他人非法侵占宅基地、妨害行使宅基地使用权等),则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