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与法律保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宅基地使用权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独立用益物权。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具有物权的一切法律属性——包括排他性、优先性和对世性。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权(对宅基地实施事实上的管领与控制)、使用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收益权(在“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可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盘活闲置宅基地获得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宅基地使用权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互换,也可随房屋一并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剥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中,物权请求权(如请求确认物权归属、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宅基地)不适用诉讼时效。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