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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外嫁女的宅基地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政策强调“一户一宅”:如果外嫁女在婆家村集体未分得新的宅基地,她在娘家的宅基地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出嫁为由收回。若已在婆家落户并取得宅基地,则原籍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