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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性质与保障机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宅基地资格权是“三权分置”框架下的核心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551日起实施,其第十三条明确规定集体成员有权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其核心特征为身份专属性——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资格权。资格权的保障体现在多个层面:农户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进城落户后,农民仍保留宅基地资格权,不影响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资格权可以保留,也可以自愿有偿退出。在实践中,资格权的认定通常以户籍登记为基础,但也需结合是否实际在本集体生产生活、是否以本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