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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限制与试点探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但改革试点正在逐步探索突破。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一规定的立法考量在于:宅基地具有社会保障属性,是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益的核心载体,若允许随意抵押,可能使农民失去安身之所,影响社会稳定。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仅享有使用权,无法像商品房一样自由处置。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是“三权分置”下深化宅基地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地区外,其他地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不能抵押。在试点地区,宅基地上房屋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进行抵押融资。依据《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民法典》进一步明确房地一体抵押原则——宅基地上的自建房抵押需同步关联宅基地使用权。当前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仍面临诸多障碍,包括相关立法明确禁止、对“三权分置”政策理解尚存分歧、抵押限制较多且抵押实现面临实际困难等。非试点地区虽未明确禁止房屋抵押,但因房与地不可分,金融机构一般不接受宅基地使用权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