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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的平等保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农村妇女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继承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成年未婚女性、结婚女性、离异或丧偶女性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面均应受到平等保护。实践中以村规民约剥夺或限制妇女宅基地权益的,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