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的特殊情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依据相关规定,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第一,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二,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第三,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可依法确权登记。1999年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