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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在房屋灭失后的法律后果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宅基地使用权因房屋灭失而消灭,这是“房地一体”原则的重要体现。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四十八条进一步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城镇户籍子女作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房屋被拆除或者自然坍塌后,应在两年内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重建,如果批准没有通过,宅基地的使用权将被村集体收回。城镇户籍子女未经批准直接在原宅基地上重建房屋的,新建的房屋因为没有得到批准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