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收回情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宅基地使用权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可被收回。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宅基地收回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第一,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二,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第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四,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宅基地的。第五,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收回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