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制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是保障进城落户农民财产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自愿有偿退出的核心原则是“自愿”和“有偿”——退出必须基于农民的自愿选择,不能强制;退出必须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农民退出宅基地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农户提交书面申请、村审核、专业机构评估价值、农户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农户获得补偿、县级主管部门变更登记。退出方式分为两种:完全退出——自愿有偿退出合法占用宅基地,且不再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资格的,不能再申请,农户一般能获得完整补偿;部分退出——退出合法占有的宅基地但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资格的,在约定期限内如有需要可以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