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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方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转让的具体条件包括: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或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已有住房保障);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需一并转让,禁止单独流转。交易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未履行上述程序的“私下转让”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异村村民间宅基地转让合同绝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