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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原则的法定内涵与适用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一户一宅”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核心制度原则。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一户一宅”原则的内涵包括:每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能同时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有法定上限,各省根据地域类型、耕地资源、人口密度等因素分类制定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原则的目的在于延续宅基地分配公平优先原则的同时,遏制宅基地无序扩张和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一户一宅”并非绝对排除一切例外——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同一农户拥有多处宅基地,面积之和未超过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作为一处宅基地管理,予以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