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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中的妇女权益保护是法律和社会关注的重点。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政策,农村妇女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继承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在宅基地使用权分配中不应受到歧视——出嫁女、离婚女、丧偶妇女等,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有权依法申请宅基地。妇女因结婚、离婚等原因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宅基地权益的处理应当依法保障。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中,女儿与儿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在实践中,部分地区存在以村规民约剥夺或限制妇女宅基地权益的情况,这类村规民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户”的认定不应因性别而有所区别。妇女在宅基地确权登记中应作为共有人予以登记,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