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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地界纠纷的处理机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宅基地地界纠纷是农村常见的争议类型,其处理有特殊的程序要求。宅基地地界争议属于宅基地确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处理程序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协商优先——当事人应首先自行协商解决;第二,政府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第三,司法救济——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均未提供权属证明,争议土地权属不清的,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宅基地地界纠纷不能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必须先经过行政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