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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收回与灭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宅基地使用权在特定情形下可被收回或消灭。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收回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因房屋灭失且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在宅基地收回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宅基地使用权无明确时间限制,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