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是农村村民获得宅基地的主要方式。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之后,正式将审批权由县人民政府下沉至乡镇人民政府,简化了宅基地取得审批程序。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宅基地分配遵循成员申请、集体审议、按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的原则。原始取得的条件包括:申请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原则、面积不超过法定标准等。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宅基地上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应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